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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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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10-20 14:02:29 瀏覽:1458次 |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規范全省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指導全省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范、有序運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環評價文件審批 一、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行為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下簡稱“環評文件”),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三、按照《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規定,建設單位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環評文件報批。 四、環評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開公正、限時辦結原則,依法作出準予、不予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簡化后的內容可包括: 1、建設項目概況; 2、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3、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4、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建議; 5、污染物總量控制; 6、評價結論。 五、環評文件編制及公眾參與。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評文件,并在向審批機關提交環評文件報批前,依據《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主動公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內容,咨詢專家意見、聽取公眾意見,形成公眾參與說明材料,與環評文件一并報送。 六、環評文件審批應向審批主管部門提交的材料。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編制完成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向有審批權的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內容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 2、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文字版、電子版;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報告書類項目提供,包括聽取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 4、對產能過剩行業,需要提交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 5、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鼓勵網上遠程申報。通過網上申請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申請人可根據地方審批主管部門網上報送、受理辦理指南,按要求進行資料上傳。通過網上申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通過電子郵件或約定的聯系方式,將受理結果信息及時轉達申請人,其申報材料的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材料寄送、報送至審批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 八、受理信息公開。根據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批部門在作出受理決定后,受理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有關項目信息須向社會公開,征詢公眾意見(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九、內部征求意見。審批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依據有關規定需要征求內部有關部門、同級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下級審批主管對總量和標準的確認等,以及京津等跨行政區域聯防聯控要求須征求其環保部門意見的,可通過發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征求相關方意見,相關方應于接到函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水源地保護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工業園區規劃、土地及礦產規劃等各類頒布實施的規劃,應由有關環評編制技術服務機構根據服務合同約定,在充分調研和資料搜集的基礎上確定。審批管理部門一般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地方有關部門出具符合規劃的證明或說明。 十、對于項目處于環境敏感區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因子復雜,環境現狀存在同類型污染因子排放等情況的,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審批主管部門可委托技術評估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關費用。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個工作日內提出技術評估意見。技術評估不得向管理相對人收取服務費用。 十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審查要點: 1、建設項目選址、布局、規模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是否符合各類規劃、規劃環評、生態紅線控制要求。 2、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技術政策;建設項目采取的措施是否滿足防止生態破壞和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建設項目采取的措施實施后是否滿足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 3、環評文件依據的基礎資料、數據是否可靠,內容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導則等要求。 十二、依法對環評文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建設項目作出審批意見前,向社會公開擬作出的準予和不予批準環評文件的意見,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做出許可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不符合批準條件的建設項目,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說明不予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功能區劃是否重新調整,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環境質量是否持續惡化等; 2、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產業政策、標準是否繼續有效; 3、根據上述審核要點,審批主管部門應出具對環評文件的書面審核意見,并要求其在建設項目實施中予以落實。 十四、審理時限。根據河北省對標先進省份、提高行政審批效能要求,各級審批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26個工作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依法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在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依法應當進行聽證、專家評審的項目,聽證、專家技術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部分 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為規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標準,強化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參照環境保護部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相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驗收時間 建設單位需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期限一般為3個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需要調試的,驗收可適當延期,但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9個月。 二、驗收程序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報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行為負責,可通過合同明確受委托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義務并監督其依約履行。 (一)驗收報告的編制要求。要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進行編制,主要內容應包括:前言、驗收監測依據、建設項目工程概況、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環評主要結論及環評批復要求、驗收評價標準、質量保證措施和監測分析方法、驗收監測結果及分析、環境管理檢查、公眾意見調查、結論和建議等。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進行調試。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需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驗收中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參照企業自行監測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二)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 (三)信息公開。建設單位需在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的期限不得少于1個月。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需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注:該平臺目前正在建設),填報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建設單位于填報驗收信息后十日內,將驗收報告及驗收意見(一式二份)報送原環評文件審批部門。 三、驗收要點 建設項目自主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組需進行現場檢查及對驗收報告內容進行審查,建設單位需對驗收工作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驗收現場檢查重點內容。驗收工作組現場檢查可以參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執行。 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批復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控制要求。 2、建設過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問題; 3、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是否存在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情況; 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生態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銜接; 5、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可信,內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項、遺漏,驗收結論是否明確、合理; 6、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是否落實; 7、是否存在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情況。 (二)驗收意見內容。 驗收意見需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更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驗收意見(每一頁)需由驗收組成員簽名確認。 四、驗收資料歸檔要求 五、不得通過驗收的情形 八、有關技術規范見附錄。 附錄: 國家現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技術規范參考目錄
*表格更新至2017年9月;國家出臺新的技術規范的,按照新的技術規范執行。 國家現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規范參考目錄
*表格更新至2017年9月;國家出臺新的技術指南的,按照新的技術指南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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